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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已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候,房屋产权证明并不是法定必须的证明材料。正常情况下,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由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就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官方证件,不需要向其他单位额外出具房屋产权证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几种特殊情款下,包括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应要求向产权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在这几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并加盖登记专用章,不需要由申请人自行准备。另外房屋所有权等级情况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由登记机构出具查询后的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使用。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前由房管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房屋产权证明的写法如下:标题是房产证明;正文写明房产坐落的行政区域、所有权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建筑面积等关于房子的基本信息;尾部,盖上村委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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