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证据的收集: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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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对孩子抚养权进行争取的方法: 1、提交关于孩子年龄方面的证据; 2、向法院说明自身身体健康无疾病; 3、出示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 4、突出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健康明显不利; 5、提交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6、表明自己经济较于对方优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争取。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女方有无法抚养孩子的情况或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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