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来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不过可以在收购前和债权人谈,达成协议以降低负债金额,如果原公司已经要到了破产的地步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利。《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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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债权的处理是: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收购公司相当于两个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对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一般由新设的公司或者合并之后存续的公司继承。公司原有债务由被合并公司继承,但可以在收购前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减少债务数额的协议。原公司破产的,该协议对双方都有利。为保护被收购公司最大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被收购公司债务可以协议方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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