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二)授意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三)提拔任用计划外生育人员的;(四)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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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应当严厉惩处。 1、对利用摘除节育环侮辱妇女、诈骗钱财构成犯罪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不顾妇女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以及借摘除节育环强奸妇女的,应分别依法以流氓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或者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或变造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出售牟利,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证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破坏计划生育违法所得和用于破坏计划生育违法活动的个人医疗器械、用具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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