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一般来说,划分仲裁管辖权限,是从方便当事人、方便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确定的。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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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既可以选择诉讼方式也可以选择方式处理,但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因婚姻、收养、监护、和继承关系等签署的合同引起的纠纷,一般不能选择仲裁方式处理。 2、选择仲裁方式处理的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合同纠纷发生前事先约定,也可以是发生合同纠纷后再行约定。 3、在约定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时,不能同时约定也可以由诉讼方式处理,否则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4、在约定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明确选择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当是合法存续的机构。对于合同纠纷的仲裁时间问题,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根据这个示范文本,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时间,需要根据各自制定和实施的仲裁规则来具体确定。比如海南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普通仲裁时间为4个月,简易程序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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