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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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收养人要符合的要求有: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人年龄一定要符合规定,中国收养中心不受理年龄不符合规定的收养人申请。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要齐全、有效,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能“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中国收养中心评估制度规定,收养申请人应提供由有执照的医生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申请人长期服用某种药物,应注明该药物的名称、用途;收养申请人曾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做过手术,应由有执照的医生专门出具检查报告。家庭情况报告要真实、可靠。 收养组织要按照评估制度的要求,认真完成家庭调查,家庭情况报告必须对收养家庭情况做出真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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