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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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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