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一)运营车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二)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的;(三)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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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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