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简要整理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指定破产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通过法院摇号产生。产生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企业,包括印章、营业执照、合同、账册等的全部接收。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通告、公告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务人财产等。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6、制定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况;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等。 7、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及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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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清算期间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2、第一顺序清偿款项: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在破产前为维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企业欠职工集资款,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企业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 3、第二顺序清偿款项:所欠税费。 4、第三顺序清偿款项:破产债权。
清算程序由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清算人发起。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而未清算或者被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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