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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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付抚养费根据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按月总收入20%至30%;两个以上子女不超50%;无固定收入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特殊情况应提高或降低比例。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费,费用期限双方约定;约定不成法院判决。子女生活费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一方提超原协议判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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