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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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1、造成文物灭失、损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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