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办理当事人重新鉴定复查的条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出现当事人不满意鉴定意见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准许,即: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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