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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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3、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诉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商标侵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3、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诉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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