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有: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该法可以看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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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国家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法定产假外,增加35天的产假,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假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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