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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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1、公民人身自由权或者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以下情况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1、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2、夫妻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3、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4、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5、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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