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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第二、请求权人不同。 第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婚姻中缺乏不同的婚姻条件,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因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而缺乏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的,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申请人不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无效的主体,被胁迫撤销婚姻的是被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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