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因此村委会无权直接更改已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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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我国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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