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事实和相关证据 1、事故的基本事实:上述时间出租车在经六路纬六路路口由东向西经过路口,摩托车由南向北经过路口,两车在轿车正常行驶的车道内相撞。事故发生时交警称,路口录像监控未开启。 2、两车性能及车速鉴定结果:出租车车速为53km/h。摩托车后轮制动不良。其它均合格。 3、现场证人的询问笔录证人郑××证明: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东西方向是绿灯。证人杨××证明:事故发生时路口南北方向是红灯。 4、摩托车驾驶员及乘车人的陈述材料(各两份) 2007年3月12日,两人的陈述均为摩托车向右转时发生事故。2007年3月15日两人的陈述材料均称摩托车直行。 5、出租车驾驶员的陈述材料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东西方向是绿灯。二、关于证据采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则证明力明显大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事故现场两位目击证人均指证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都与出租车驾驶员的陈述一致,能够互相印证。且证人与出租车驾驶员无厉害关系,交警部门对该证人证言应当采信。既使本案未进入诉讼程序,交警人员不按证据规则办案,但从日常生活经验上分析,一方面,摩托车驾驶员一方对交警人员的两次陈述自相矛盾,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另一方面,有两个现场证人证明摩托车驾驶员一方不安信号行驶,据此完全能够作出确定各方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是:“因当事双方对事故发生时路口信号灯有异议,经本机关调查”。既然已经作了调查,且调查结果清楚、明确,得出的结论却是“无法查清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结论与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自相矛盾。三、从上述事实及证据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出租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摩托车驾驶员的违反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可见,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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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1、认定原则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认定的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对于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对需检验、鉴定的,也得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开始五日内制作认定书。责任认定书可以说是国家专门机关的的专业认定,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3、责任认定标准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 1、只存在一方过错的,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担。 3、各方都无过错,则都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他方无责任。 5、从我国司法目的和国情出发,法律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做出符合地方实际的交通事故地方规范。
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其无证驾驶行为由公安部门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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