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本条规定,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同意了有关“超过3%”部分的条款,法律允许这样的约定,该条款有效。
针对收房办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不一致怎么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主合同与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一般情况下以主合同为准。需要补正的,可以对从合同的条款进行补正。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主合同与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可以依据主合同的条款对从合同的条款进行补正。在法院进行起诉。一般以主合同为准。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