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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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