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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的范围有哪些?

2022-10-10 17: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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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0 回复

专业分析: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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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如下:对于特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合伙企业发生债务的,应该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或者是无限责任。如果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该及时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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