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五年甚至十年或者二十年都可以逮捕。《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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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逮捕之日起两个月是羁押调查的期限。案情复杂,经高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异地犯罪等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省检察院进行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从逮捕开始计算2个月是侦查羁押期限,案情复杂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还有因为特殊原因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所以,一般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在逮捕后2-7个月。补充侦查是检察院1个月或者延长至1个半月审查起诉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实际情况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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