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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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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