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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期间每个劳动者的社保关系都应当转移。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以破产财产清偿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破产需要清算的,在缴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和社会费用等费用后,如果有剩余财产的,就需要清偿还欠下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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