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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4条和第265条规定了盗窃罪,对于盗窃罪所得款、物属于赃物。而行为人盗窃赃物的行为,法律上也规定为盗窃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盗窃赃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对于盗窃赃物后又出售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追究出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仍以盗窃罪追究。所谓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指法律上不能强人所难,不期待实施盗窃行为的人不试图出售其所盗赃物。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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