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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回复
。 补充鉴定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和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诉讼过程中已有的鉴定结论存在重大问题,导致不能使用,需要再一次进行鉴定的过程。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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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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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有可能和原来的相同,也可能和原来的意见相左。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之间的联系均需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结果是无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之间的区别则为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补充鉴定则不改变原鉴定意见,仅作为补充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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