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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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农村和城镇赔偿标准,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受害人是农村居民,按照农村人均收入水平计算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消费支出计算。
交通事故中认定城镇标准的原则是以户籍登记制度为主,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比如受害人的户口本上登记的虽然是农村,但当事人长期在城市务工的,也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标准。本人长期在农村生活的,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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