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鉴定标准与程序: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申请工伤有时效限制,就是从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必须申请,否则就不能申请工伤了。 一、评残鉴定的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由职工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及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待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将申请及附件材料认真审定,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安排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有关人员。鉴定由医院、劳动部门的技术专家组确定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职工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鉴,复鉴后仍不服的,可到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评残鉴定的标准 由于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情况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以往国内仅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鉴定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而很难满足全国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现实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适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地、公正合理地对职工因工或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定,最终制订全国统一的致残评定标准,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以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由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经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讨论修改,终于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这个标准是我国首次组织各科临床专家和有关人员集体研制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具体划分为: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1—4级; B.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5—6级; C.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7—10级。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标准”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 劳动法律师解答: 1.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 2.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3.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通知你鉴定伤残等级。 4.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 5.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过了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会予以受理了。 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如果是亲属提出还需要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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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后,被确认为工伤的情况下,如果伤情比较严重,比如已经构成骨折等伤害结果,那么很可能会构成伤残。这时候工伤职工需要在伤情经治疗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时,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自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情况需要可以再延长30天。律师提醒广大工伤职工,职工在申请劳动能力登记鉴定即伤残鉴定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或准备以下材料: 1、需要在伤情经治疗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时申请; 2、申请时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需要明确鉴定项目,常见的鉴定项目为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和停工留薪期鉴定; 3、一般是向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时需带上工伤认定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所有的病例资料及诊断证明书等以备核查。
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如果伤情严重并且发生骨折等后果,很可能构成伤残。这时受伤职工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受伤后经过治疗比较稳定,或者停工休假工资期满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申请鉴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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