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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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的争取要证明己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符合法定优先考虑要件: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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