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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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 1、起诉人原告主体适格,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 2、起诉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的行为导致物质损失的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方法如下:1、需要密切关注刑事案件审判情况,应该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是个人,而非单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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