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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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变更子女的姓名,但前提是孩子的父母双方均同意让孩子更改姓氏。法律规定,孩子的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对孩子的姓名进行擅自更改。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因擅自更改子女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后女方给孩子改姓的流程如下: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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