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中第5.0.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相对于旧版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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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11、修改各项验收表格。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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