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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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过户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交易费,6元/平方;转移登记费,80元;权证印花税,5元/套;增值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两年可减免。 2、契税(买房缴纳):首套房面积小于等于90㎡,契税税率1%;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为1.5%。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前提之一是名下不能有任何住房,所以通常购此类房屋的均为家庭首套住宅。 3、个人所得税;经济适用房是1%。由卖方承担,满五年的唯一住房减免,但实际交易中是由购房者出的。 除了以上几项费用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整个过户过程中需要缴纳金额最多的一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大多为国家划拨,在建设之初并未缴纳这项费用,如果要将其视为商品房出售,这笔资金是必须要缴纳的,而且数额不小,具体的征收标准也要视当地的政策规定,所缴纳的费用总体算下来也并不比普通的商品房便宜。
经济适用房过户新政策规定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进行转让,办理过户手续。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可以按照当前的市价将经济适用房出售,但要补交百分之十售房价款的综合地价款。过户手续要带上房产证、房屋转让合同、契税证明等资料到房管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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