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1、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2、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3、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5、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6、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7、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8、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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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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