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证明1、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准备的意外事故证明,因为每一个意外事故都各种各样,这样的证明可以找相应的监管机构;2、如果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就需要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开出的伤残证明;3、如果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话,这样就需要医院开具死亡证明;4、销户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等。二、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这些都是由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开出证明。三、受益人身份证明与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意外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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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2015年9月15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未婚证明。 《民政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第一条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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