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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规定程序的程序才能做出?

2022-11-10 10: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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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办案人员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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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会有以下程序: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 6、确定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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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管部门应当予以调解。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交管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交管部门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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