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就是有权主张的。而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正当合法的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的定义从法理上讲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在该房屋中进行项目投资的经营者。本案的所有权人既是拆迁人,也就是说,所有权人是不可能与被拆迁的项目投资人协商一致来面对拆迁人的自己的。因此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中的除房屋本身的补偿外的其它损失补偿,包括经营损失补偿都应当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范围。那种所谓对经营损失等不补偿是错误的,违背了人民政府以人为人本,体察民生的理念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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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资产拆迁补偿费用。第二方面是停产造成的经营损失。第三方面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第四方面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和拆迁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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