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体分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需帮助,请联系详谈(由于经常开庭,有时无法接通,您给个短信,事后我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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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义务有: (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购的出资额; (2)出资填补责任;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义务有: (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购的出资额; (2)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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