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机动车方负主责的交通事故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9、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 10、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 11、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 12、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 13、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二、机动车方负主责的交通事故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 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 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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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 一、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三、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全责的情况有: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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