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汽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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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是:1、转让双方到业务科进行审核,提交书面申请;2、填登记表,会签后,业务科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处长室审批;3、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交业务科存档;4、受让人参加岗前培训;5、到旧车交易市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过户手续;6、办销户手续;7、办开业手续和开业登记手续。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从事客运经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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