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属于常见的合同关系,原告起诉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需要证明如下两件事情,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即达成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这个通常要靠借条等材料来证明,二、达成借款协议之后,出借方是否按照约定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借款,这个一般需要通过转账记录,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等来证明。按照你所说的,对方起诉你恋爱时的汇款作为借款,首先对方要证明该笔汇款是你们双方合意达成的借款,举证证明的责任在于对方,而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法意见:仅凭汇款单起诉要求认定借款的,被告人反驳是其他关系产生的款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为了证明该汇款并非借款,你需要向法院声明当时你们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往来。参考:《最高院民一庭: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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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偿还要根据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来确定。 如果时效期满,婚姻关系中债权一方虽能以诉讼方式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则不能胜诉; 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债权一方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债权一方可以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债务一方必须偿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双方的婚姻关系而消亡。 但是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证据证明的,则债务方无须向债权方偿还该债务。
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故理应从夫或妻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角度来理解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中借款,除借款来源属于借款人与出借人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本质上其实一致,应属民事借贷行为。因此,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个人所有或夫妻共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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