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虏是指: (1)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 (2)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 (3)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 (4)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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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俘虏”,指采用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殴打、体罚、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的工作等手段,摧残、折磨俘虏。
私放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依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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