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行为的处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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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参与经商处分如下: 1、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公务员投资入股分红,不犯罪但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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