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的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书面的凭证,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录音时不需要第三方在场; 2、如果有案外人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被拖欠钱款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暴力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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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代写人只是代写借条内容,最后由债务人本人签字,表明了债务人本人对借条内容的追认,借条具有法律效力,代写人无法律责任。 但遇例外情况,即债务人是在代写人暴力逼迫的情况下出具借条,此时借条因不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代写人此时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视具体事件情况、暴力程度而定。
如果没有借据,债务的追偿需要其他证据来协助,例如证人、债务的原因或另一方的承认。债务人经债权人请求仍不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无借据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追偿:无借据,有证人证明债务人何时何地借款。只要证人是与债权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债务人,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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