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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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离婚分割的财产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一般不能作为共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各类工资以及奖金、生产或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内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该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表明属于一方的除外。还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转移或者隐藏财产,导致财产没有分割完全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并且可以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离婚后发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方有欺诈行为的,也可以去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然后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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