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1] 1、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3、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6、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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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中可以约定典权转让事项。典权转让又称为典权让与、退典,是指典权关系合同成立后,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典权人将典权让与他人的一种典权流转形式。它是又一种典权取得方式,这时新典权人可以依据典权转让合同取得典权。典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权人对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主要有下列条款: 1.当事人双方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即转让方是不是目标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让方适格与否,影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鉴于条款。 3.标的条款。其中包括关于被转让股权和股权交付的条款。 4.价格条款。 5.声明与保证条款。该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救济违约和处理法律纠纷。 6.过渡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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