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并不惩罚吸毒行为,单纯的吸毒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违法。吸毒之所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吸毒者对自己的家庭产生危害,容易通过注射等行为传播严重疾病,以及诱发上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总的来说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以上(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毒品的吸毒者才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吸毒者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时构成犯罪;再或者同时构成了其他相关的毒品犯罪时,吸毒者才可能受到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吸毒行为只处治安行政处罚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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