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的,可由开票方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并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与原件一致无误,在存根联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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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求如下: 1、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2、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3、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丢了,因为涉及税收,一般不能重新开具。 发票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增值税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 2.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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