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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子女抚养权案件的判决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2-08-06 19: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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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有个个小窍门,离婚时子女一般在与谁共同生活多,法院一般会判决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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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想要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可以从一些有利条件上准备证据,有利条件包括:对方经济窘迫但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对方患有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长、责任意识不强等;自己已经绝育或是丧失生育能力,对方还有其他的孩子,而自己只有这一个子女。再有一种情况就是子女已满八周岁,自愿跟自己一起生活。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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