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盈利六万元,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如果有从轻情节,如自首、退赃、立功等,可减轻处罚。另外,如果是接受投注形式聚众赌博,在案件定性上可以往赌博罪争取,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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